劳动关系协调师指从事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分析能力、协调能力、应急处理能力。
职业特性
协调员充当“润滑剂”
“企业和员工之间发生纠纷,主要是缺乏沟通渠道,导致两者之间无法建立好的劳动关系,最后对簿公堂。”国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
郑东亮说,其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少,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把
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这就需要专业的人员从事
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
早在2007年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发布了“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明确这一职业指的是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
他们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关系的“润滑剂”,可以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和谐,使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