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人社部和财政部于3月26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强调,要按照党的十九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建立以来,在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助力扶贫脱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党在基层执政基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亿万群众的真心拥护。截至到2017年12月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1255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15598万人,月人均待遇125元。同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政策文件列入重点改革任务,督促有关部门加快完善制度建设步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研究制定了这一政策文件。
《指导意见》明确,要完善和建立四个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主要内容:一是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明确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确定机制。中央根据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激励个人长期缴费。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投资收益等构成。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明确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参考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地方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既明确了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依据因素,又明确了调整决策机制。坚持党领导下的政府决策,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三是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明确各地要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四是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明确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水平,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五是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合理确定标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将惠及亿万民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落实到位,形成合理稳定的社会预期,在发展中不断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